◆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本通知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报考人员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
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报名须提交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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