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授课机构: 北京天泽教育
上课地点: 天河校区
开设班型:早班,晚班,周末班
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幼儿园,亲子园,托儿所等早教机构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2.各地妇联、计生委、妇幼保健院、育婴家政等机构的早教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护士和管理人员
3.具有学前教育、幼师、教育学、心理学、营养学、医护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适时推出育婴师(员)国家职业标准
在这样一个社会需求的大背景环境下,为了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理顺我国早期教育市场,使婴幼儿父母真正了解早期教育的重要 意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7月开始组织国内婴幼儿卫生保健、营养、教育、心理专家,制定了《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 简称标准),编写了《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于2003年2月正式颁布。提出了科学育婴的理念和知识体系以及训练方法,突出了 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从育婴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标准化“的要求,首次将从事0-3 岁婴儿护理和教育的人员作为一种社会职业来认定,为了保证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全面推出国家育婴师(员)职业就业准入制度。形成了科 学、规范的育婴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认证体系。
育婴教育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需求应运而生的新兴职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制定育婴师《国家职业 标准》、《培训教程》、《考试题库》到教学方法、课件平台、考试鉴定采用国家统一标准,并形成规范的培训鉴定认证体系、做到统一 标准、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质最。通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可以使准备就业、择业的人员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使己经在职人员充实 知识、提高技能和综合素质,在日益规范、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中实现个人价值,实现育婴职业社会化、服务职业化,促进我国早期 教育市场的发展。
政策背景: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2、按照国际惯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取代我国传统人事管理模式。
3、联合国职业资格委员会与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已于2001年签署了“互相承认职业资格协议。”
4、职业资格证书是政府认定颁发的“绿卡”,是求职任职的主要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己有90多 个职业岗位就业者,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